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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何檢察官對黃國昌律師作成不起訴處分?

針對韓國瑜提出的告訴,經檢察官調查,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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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何檢察官對黃國昌律師作成不起訴處分?

針對韓國瑜提出的告訴,經檢察官調查, 黃國昌擔任立法委員期間,曾針對李佳芬家族經營大通公司占用公用土地事實及相關判決,請經濟部水利署派員說明並調取資料。

因此發現大通公司:
1⃣ 曾被經濟部裁罰;
2⃣ 1999年間向雲林縣政府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為礦業用地,經完成場勘後,簽辦意見書已載明「違規使用」,破壞原農地性質。

還有,根據監察院函文,也顯示大通公司所設置的砂石場,經國有財產局雲林分處通知應給付「不當得利使用補償金」,及回復土地原狀,都證明 黃國昌的指控有相當依據,並不是烏龍爆料。

所以檢察官認定:黃國昌以立委身分,就可受公評相關議題提出質疑,確有相當證據可佐,並出於善意為適當評論,沒有意圖使人不當選的不法犯意,犯罪嫌疑不足,因而作成不起訴處分。

這整件事的最大啟示是:若要人不知,除非己莫為。
黑的就是黑的,「提告」並不會讓黑的,漂成白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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衞航從2005年執業律師至今,現任時代力量副祕書長及決策委員。過去曾代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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